欧专局新审查指南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2017年新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已经修订完毕,并已经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

新版《审查指南》对2016年版《审查指南》的八个部分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

口审邀请可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

 

《审查指南》C-III-5节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在申请人答复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审查部门仍然认为无望授予专利,则可以发出口审邀请。此时,该邀请就可以作为专利申请审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该邀请所附的欧专局意见需针对申请人的所有请求。该意见需要与一般审查意见(《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94(3)条)一样详细。除此以外,审查部门还需要说明直接发出口审邀请的理由。为了使申请人在口审开始前有充分时间提交答复,该邀请至少需要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确实是为了尽力克服审查部门的反对意见,则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口审或者就口审进行延期。否则即使申请人不参加口审,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决定还是会在口审中做出。

对口审程序的取消与维持作出了规定

 

《审查指南》E-III-7.2节规定,在申请人答复口审邀请后,审查部门可以决定取消口审并以书面形式继续进行。当审查部门做出该决定后,其必须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收到该通知,则其应当认为口审将继续进行。如果口审邀请被明确撤回或者申请人表示将不参加口审,则审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取消还是维持已确定日期的口审。当审查部门决定维持口审,则审查部门的反对意见仍然需要在口审中进行讨论。基于此,申请人可以预期其就口审邀请所提出的意见会在口审中被处理。如果申请人不选择参加口审,则其无法利用口审机会对反对意见做出评论。但是,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向欧专局问询案件进程

 

《审查指南》E-VIII-7节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欧专局前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欧专局询问案件进程,从而获得下一份官方意见预计被做出的时间。这个问询请求需要通过电子递交1012表格来提起,并且一次仅可就一件专利或者专利申请进行问询。所有这些问询的内容和欧专局的回答均将作为本案文件向公众公开。

除了以上修订内容外,《审查指南》还增加了其他一些内容。例如B-V-4节就使用CPC(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合作专利分类)做出了规定;C-VII- 2.7节规定可以将电话记录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E-X-1.2节和E-X-1.3节对欧专局决定做出的期限、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规定;G-IV-7.3.4节明确规定了证明通过口头描述公开现有技术的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