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PCT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及影响

  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201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本报特邀业内专家探讨此次细则的修改内容,以及新规定对申请人带来的重要影响,以飨读者。

  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新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条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也可予以指出,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优先权恢复程序中,受理局应当向国际局传送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受理局对该请求所作的决定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优先权恢复请求副本、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以及支持该原因的声明或其他证据。同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受理局可以不向国际局传送。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国际公布内容”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同时,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文档的获得”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4条第1款:“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二:“获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三:“获得国际检索单位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2款:“获得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2款之二:“获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3款:“获得选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包含在本单位持有文档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允许第三方查阅国家申请的文档,该局可以允许在与本国法规定的查阅国家申请文档的相同程度内,收取服务费后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不应提供包含了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或应申请人向国际局请求不予公开的任何信息的文档。
以上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
修改说明:新细则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作为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造成期限延误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通信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7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迎来部分新生效的法规。这些新法规给申请人带来哪些影响?
使用国际局在线系统(ePCT)的申请人可选择更多种语言与国际局进行通信(细则第92条第2款(d)和行政规程第104条(c))
国际局在线系统是一个集申请、受理、审查和流程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单一共同网络界面”系统,已被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使用。此次改法赋予该系统用户特别的好处,即ePCT用户将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国际公布语言与国际局通信。以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为例,改法前,申请人无论是否为ePCT用户,在进行修改时都应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写的信函;改法后,如果申请人是ePCT用户,则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外,还可以使用该申请的公布语言撰写。

  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成为申请人请求期限宽恕的理由(细则第82条之四)

  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期限宽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确定义为战争、革命、骚乱、罢工、自然灾害等情形;改法后,“不可抗力”情形扩展至包括“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情形。

  这里所说的“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是指影响广泛地理区域或多个个体的停机情况,而不是仅与特定建筑物或单一个体有关的局部问题,同时该情形的发生是不可预期的,且在该情形发生时申请人没有其他传送方式可选择。例如,虽然发生不可预知的停机,但如果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前往处在同城的受理局面交文件,则不得以“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为由请求期限宽恕。

  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无论是改法前还改法后,细则所述的期限宽恕均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申请人有更多机会被提醒改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表述(细则第9条)

  作为申请文件表述的基本要求,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以及贬损他人或与申请内容无关的表述。改法前,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有义务提醒申请人改正这种瑕疵表述;改法后,国际局和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将承担此项提醒义务。

  申请人可请求在国际局公开的文件中删除某些信息(细则第48条和第94条)

  在国际局将要公开或已公开的相关申请文件中可能包含一部分不宜公开的信息,此次改法赋予了申请人请求删除这些信息的机会。

  具体来说,申请人在向国际局提出删除请求时,须阐明请求删除的信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信息明显与专利申请内容的披露无关;第二,该信息的公开明显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利益或经济利益;第三,与披露该信息相关的公共利益不占主导性考虑。例如,在一份涉及飞机螺旋桨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保密烹饪配方,或者在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某人的真实身份证号,以及在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恢复优先权的证据中包含的医生诊断证明等,都有可能构成此类信息。

  申请人提出删除请求的期限与其请求删除信息的出处有关。如果该信息属于国际公布的内容,例如该信息包含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则申请人应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前提出删除请求;如果该信息不属于国际公布内容,而存在于信函等文件中,则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删除请求,即使该信息已公开也可请求国际局将其撤下。

  申请人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的相关文件将被受理局传送至国际局(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时通常会附带一些文字性说明或声明,并有可能提交一些必要的证据。改法前,受理局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后并无法定义务将这些文件传送给国际局;改法后,受理局将有义务传送这些文件。不过,如果这些文件包含了前述申请人可以请求删除的信息,则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受理局不传送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
综上,近期生效的PCT法规使申请人在语言利用、信息披露和期限救济等方面获得更加灵活宽松的待遇,申请人对此应多加关注和利用。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0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