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瑞典V&S Vin & Sprit AB(以下简称“请求人”)委托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张荣彦就徐凌和席玉的名称为“包装盒(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430052887.6,以下简称“被请求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9件对比文件。
请求人提出上述外观专利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是:被请求专利与提交的对比文件所示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8年4月3日,复审委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包装盒上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不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仅为一种图案,被请求专利与在先设计文字图案近似,仅位置不同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都是用于包装酒瓶的包装盒,盒正面均有倾斜的瓶体图案,虽然被请求专利为两个相互交错倚靠的瓶体图案,但其后方瓶体大部分被前方瓶体所遮挡,且露出部分与前方瓶体相似,在两者瓶体图案、整体构图及瓶体图案与背景色彩对比均相似的情况下,被请求专利多出后方瓶体图案的差异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被请求专利盒顶面仅为简单的文字设计,不具有显著视觉效果,因此,被请求专利盒顶面也不能给二者带来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综上所述,被请求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形状相同,盒正面主体图案及构图相近,色彩搭配基本相同,由此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且二者的差别均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鉴于被请求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8年7月15日,复审委宣告200430052887.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