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瑞典V&S Vin & Sprit AB(以下简称“请求人”)委托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张荣彦就徐凌和席玉的名称为“包装盒(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430052888.0,以下简称“被请求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9件对比文件。
请求人提出:被请求专利与对比文件1-3中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根据口头审理和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和分析,复审委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包装盒上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不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仅为一种图案,被请求专利与在先设计文字图案近似,仅位置不同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都是用于包装酒瓶的包装盒,其中重点要突出的单个瓶体本身的图案设计基本相同,且在整体结构、瓶体图案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瓶体数量的差异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被请求专利的俯视图的图案与其主视图相同,因此,被请求专利俯视图不能给二者带来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被请求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形状相同,主视图近似,二者区别均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鉴于被请求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复审委于2007年11月26日宣告20043005288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