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林江俊(以下简称“请求人”)委托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就陈惟诚(以下简称“被请求人”)的名称为“供电子元件安装于电路板的桥接元件”的实用新型明专利(专利号200420059607.9,以下简称“被请求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武玉琴代表请求人于2005年9月26日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指出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4份对比文件作为证据。而被请求人在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被请求专利与对比文件1-4的技术方案都不相同,因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6年4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后,复审委进行了如下认定:
1. 被请求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固接性强、降低脱落几率、拉力及扭力强度高的供电子元件安装于电路板的桥接元件,为此,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桥接元件,包括金属本体、位于金属本体外表面底端的焊接部;焊接部的表面上形成数条外纹路,且数条外纹路中至少有一条为斜向纹路。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盲孔之螺母,并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所述螺母3具有底壁及环状侧壁,以及位于螺母外表面底端的焊接部。将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桥接元件”与后者的“螺母”相对应,而“螺母3具有一金属本体”是可以从后者中直接且唯一导出的技术特征。因此,两者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重点焊接部的表面上形成数条外纹路,且数条外纹路中至少有一条为斜向纹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具有斜条纹焊接部以提高桥接元件焊接在电路板上的牢固性,提升桥接元件抵抗拉力及扭力的固接性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器改良结构,并披露了下述内容:所述连接器具有一遮蔽构件30,在所述遮蔽构件30两侧面33的底部各设有两接脚35,以便扣持于电路板上,该接脚表面设有压花36, 可用以增进锡膏之附著性。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元件与电路板相焊接的部位设置压花以提高元件抵抗拉力及扭力的固接性能的技术启示。由于具有斜向纹路的网格状压花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压花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作为桥接元件的螺母与电路板焊接的牢固性,很容易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将其与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起来,得到被请求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由于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的螺母具有由底壁及环状侧壁构、由螺母的顶面往底面方向延伸的盲孔14的技术特征,并且在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描述了具有上下贯穿的穿孔32 的螺母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在起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 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子元件安装于电路板的桥接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本体底面设有向远离底面的方向延伸的嵌插段”。对比文件4披露出所述螺母底面设有向远离底面的方向延伸的固定部17;而对比文件3同样也披露:所述接脚35设有向远离底面的方向延伸并插入电路班的嵌插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连接器的接脚35上具有压花36, 所述压花覆盖接脚表面,包括接脚中嵌入电路板的部分,用于增件锡膏的附着性,而具有斜向纹路的网格状压花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压花形状,因此,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已经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与判定,复审委与2006年7月31日做出决定: 宣告第200420059607.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