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月,四川省绵竹市拱星氧化钙厂(以下简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杨义清、陈益开(以下简称“被请求人”)的名称为““砖混石灰立窑结构”的实用新型明专利(专利号02276378.3以下简称被请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25日,复审委作出第9260号决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应被请求人的委托,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张荣彦作为被请求人的代理人全程办理此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为此提供了对比文件1-5 (ZL02222532.3; ZL94241323.7; ZL99117451.8; ZL95225460.3 和ZL89218232.6),其中被请求专利对于对比文件1和3无新颖性,且对于对比文件2-5的结合无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张荣彦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于2005年1月17日提交了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陈述了被请求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理由。2006年10月10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复审委举行的口头审理。根据口头审理结果和相关认定的证据,合议组做出以下判定:
1. 对比文件1为被请求专利的抵触申请,公开了一种石灰立窑内的棱锥体结构,但对比文件1 未公开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如下技术特征:1)储料仓、放料斗;2)开具有通风口的炉棚通过承重底板上的通气孔与环形操作间气流相通,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石灰窑,包括窑体、炉篦、 分布台、分料棱锥体、放料口、放料杆, 但未公开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如下技术特征:1)储料仓、放料斗,2)炉栅、炉篦四周均布有框架式炉栅;3)开具有通风口的炉棚通过放料口及承重底板上的通气孔与环形操作间气流相通;4)作为窑体进风通道的操作间还与窑体外壁及内衬上的进风口、操作孔气流相通,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关于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四点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特征1), 储料仓、放料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4),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通过炉栅成框架式结构开具有通风口,从而起到通风的作用,也因此增加两条进风通道,即与放料口、环形操作间、进风口以及操作孔相配合形成第一条进风通道;与承重底板上的通气孔、环形操作件、进风口以及操作孔相配合形成第二条进风通道。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3)、4)未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同时也带来增加通风的有效效果,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关于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必然也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而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 对比文件2、4也同样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给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无论感是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7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定,复审委与2006年12月25日做出决定:维持0227637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